2016-04-10
第1/CP.13 號決定
巴厘行動計劃
締約方會議,決心迅即加強執行《公約》,以便完全按照其原則和承諾,實現其最終目標,重申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除貧困是全球的優先事項,鑒于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認為氣候系統變暖明確無誤,而減排的延誤會極大地限制實現較低穩定水平的機會,增加更嚴重氣候變化影響的風險;
認識到實現《公約》最終目標將要求大幅度減少全球排放量,并強調迫切需要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所示處理氣候變化,
1. 決定啟動一個全面進程,以通過目前、2012 年之前和2012 年以后的長期合作行動,充分、有效和持續地執行《公約》,爭取在第十五屆會議上達成議定結果并通過一項決定,為此,除其他外應處理下列問題:
(a) 長期合作行動的共同愿景,包括一個長期的全球減排目標,以便根據《公約》的規定和原則、特別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并顧及社會經濟條件和其他相關因素,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
(b) 加強緩解氣候變化的國家/國際行動,除其他外,包括考慮:
(一) 包括所有發達國家締約方量化的國家排放限度和排減目標在內的可衡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適當國家緩解承諾或行動,同時在顧及它們國情差異的前提下確保各自努力之間的可比性;
(二) 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可持續發展方面可衡量和可報告的適當國家緩解行動,它們應得到以可衡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方式提供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的支持和扶持;
(三) 與減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有關問題的政策方針和積極激勵辦法;以及發展中國家森林養護、可持續森
林管理及加強森林儲存的作用;
(四) 部門合作方針和具體部門的行動,以加強執行《公約》第四條第1 款(c)項;
(五) 各種方針,包括利用市場的機會,提高緩解行動的成本效力,同時牢記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
(六) 應對措施的經濟和社會影響;
(七) 加強《公約》催化作用的途徑,鼓勵多邊機構、公共和私營部門以及民間社會一道努力,借助于各種活動和進程的協調作用,以此以一致和綜合的方式支持緩解工作;
(c) 加強適應行動,除其他外,包括考慮:
(一) 國際合作,支持緊急采取適應行動,包括通過脆弱性評估、確定各項行動的輕重緩急、資金需要評估、能力建設和應對戰略;將適應行動納入部門和國家規劃、具體的項目和方案、鼓勵執行適應行動的手段,以及其他方式,以扶助所有締約方能夠抗御氣候的發展和減少脆弱性,同時考慮到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迫切和眼前的需要;并進一步考慮到非洲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水影響的國家的需要;
(二) 風險管理和減少風險戰略,包括諸如保險等風險分擔和轉移機制;
(三) 減災戰略和手段,處理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與氣候變化影響相關的損失和損害;
(四) 通過經濟多樣化增進抗御能力;
(五) 加強《公約》的催化作用的方法,鼓勵多邊機構、公共和私營部門以及民間社會一道努力,借助于各種活動和進程的協同作用,以此以一致和綜合的方式支持適應工作;
(d) 加強技術開發和轉讓方面的行動,支持緩解和適應行動,除其他外,包括考慮:
(一) 有效的機制和加強的手段,消除進一步開發技術和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技術的障礙,并提供資金和其他激勵辦法,以利獲取能夠負擔得起的無害環境技術的手段;
(二) 加快部署、推廣和轉讓能夠負擔得起的無害環境技術的方法;FCCC/CP/2007/6/Add.1
(三) 合作研究和開發當前技術、新技術和創新技術,包括雙贏辦法;
(四) 具體部門技術合作機制和工具的有效性;
(e) 加強供資和投資方面的行動,支持緩解和適應行動及技術合作,除其他外,包括考慮:
(一) 改進獲取充分、可預測和可持續資金及資助和技術支持的途徑,包括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官方資金和優惠資金;
(二) 采取積極激勵辦法促進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加強執行國家緩解戰略和適應行動;
(三) 創新的供資辦法,協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解決適應方面的費用;
(四) 在可持續發展政策基礎上設法激勵執行適應行動;
(五) 調動公共和私營部門的資金和投資,包括便利采取無害于碳(減排)的投資選擇;
(六) 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易受影響的發展中國家適應費用評估方面能力建設的資金和技術動支持,以協助確定它們的資金需要;
2. 決定該進程應在《公約》之下的一個附屬機構開展,據此設立一個特設工作組,稱為《公約》之下的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該工作組應在2009 年完成工作,并將其工作成果提交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供通過;
3. 商定該進程應立即開始,工作組的屆會將根據可行性和該組完成工作的需要安排,凡有可能,應結合《公約》之下所設其他機構的屆會舉行,且對于屆會將輔以必要的研討會和其他活動;
4. 決定工作組第一屆會議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舉行,且不遲于2008年4月;
5. 決定工作組的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 名應為《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附件一締約方)的成員,另1 名應為非《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非附件一締約方)的成員,每年應在一個附件一締約方和一個非附件一締約方之間輪流;
6. 注意到本決定附件所載擬議會議時間表;
7. 指示工作組在第一屆會議上以一致和綜合的方式制出工作方案;
8. 請締約方在2008 年2 月22 日之前向秘書處提交其關于工作方案的意見,同時考慮到上文第1 段所述要點,以便由秘書處匯編供工作組在第1 次會議上審議;
9. 請工作組向締約方會議第十四屆會議報告取得的進展;
10. 商定第十四屆會議在工作組報告的基礎上評估取得的進展;
11. 商定該進程除其他外應參考最佳可得科學信息、執行《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及相應進程方面的經驗、其他相關政府間進程的成果以及工商界、研究界和民間社會的見解;
12. 注意到工作組的工作安排將需要大量的額外資源,以便為合格資助資格的締約方代表參加工作提供資金,并提供會議服務和實質性支助;
13. 強烈敦促有能力的締約方,為上文第12 段所述目的,為便利工作組的工作,向參與《氣候公約》進程信托基金和補充活動信托基金提供捐款,并提供其他形式的實物支助,如承辦工作組的一屆會議。
附件
《公約》之下的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
2008 年指示性會議時間表
屆 會 日 期
第 1 屆 2008年3月/4 月
第 2 屆 2008年6月,與附屬機構第二十八屆會議同期舉行
第 3 屆 2008年8月/9 月
第 4 屆 2008年12月,與締約方會議第十四屆會議同期舉行
第 8 次全體會議
2007 年12 月14 日至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