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0
第2/CP.15號決定
哥本哈根協議締約方會議,注意到2009 年12月18日的《哥本哈根協議》。
FCCC/CP/2009/11/Add.1
GE.10-60562 5
哥本哈根協議
出席2009 年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部長及下列代表團其他負責人:
1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寧、不丹、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布基納法索、柬埔寨、加拿大、中非共和國、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剛果、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丹麥、吉布提、厄立特里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歐洲聯盟、斐濟、芬蘭、法國、加蓬、格魯吉亞、德國、加納、希臘、危地馬拉、幾內亞、圭亞那、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約旦、哈薩克斯坦、基里巴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萊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爾代夫、馬里、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納哥、蒙古、黑山、摩洛哥、納米比亞、尼泊爾、荷蘭、新西蘭、挪威、帕勞、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盧旺達、薩摩亞、圣馬力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斯威士蘭、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烏拉圭和贊比亞,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公約》最終目標,遵循《公約》的原則和規定,注意到兩個特設工作組的工作結果,贊同關于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的第1/CP.15 號決定,并贊同第1/CMP.5 號決定,其中請附件一締約方在《京都議定書》之下的進一步承諾問題特設工作組繼續開展工作,茲商定本項《哥本哈根協議》, 立即付諸實施。
1. 我們著重指出,氣候變化是現時代的最大挑戰之一。我們強調堅定的政治決心,要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立即行動起來應對氣候變化。為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能防止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認識到科學意見認為全球溫升幅度應在2 攝氏度以下,我們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合作行動。我們承認氣候變化的嚴重影響,并且承認應對措施對于在氣候變化1 上面所列的有些締約方來文向秘書處表明其對《協議》及相關事項性質的特定理解,這些締約方根據這種理解才同意列入上述名單。
締約方關于《哥本哈根協議》的來函全文,包括特定的理解,可查閱http://unfccc.int/meetings/items/5276.php。不利效應面前特別脆弱的國家的潛在影響,強調需要制訂一項包含國際支助的全面的適應方案。
2. 我們一致認為,正如氣專委《第四次評估報告》的材料所示,科學認識要求大幅度削減全球排放量,使全球溫升幅度維持在2 攝氏度以下;我們同意,按照科學認識和在平等基礎上采取行動,爭取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應進行合作,爭取盡快實現全球排放量和國家排放量封頂,同時承認,發展中國家實現排放量封頂將會需要較長的時間,并且銘記,經濟及社會發展和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任務,而低排放發展戰略則是可持續發展所不可或缺的。
3. 適應氣候變化的不利效應和適應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這是所有國家面臨的一項挑戰。迫切需要加強關于適應的行動和國際合作,以確保執行《公約》,為此要扶持和支助執行相關適應行動,著眼于降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的脆弱性,特別是降低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的脆弱性,并提高它們的抗御力。我們同意,發達國家應提供適足、可預測和可持續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以支持在發展中國家執行適應行動。
4. 附件一締約方承諾單獨或聯合落實量化的2020 年整體經濟范圍排放指標,此種指標將由附件一締約方于2010 年1 月31 日前提交秘書處,提交時應采用附錄一所載格式,以便匯編成一份INF 文件。同時也是《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附件一締約方,將由此進一步加強《京都議定書》所啟動的減排。將按照現有指南和締約方會議所通過的任何進一步指南,衡量、報告和核實發達國家減排和供資的落實情況,并將確保對這些指標和資金加以嚴格,有力和透明的核算。
5. 非《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將按照第四條第1 款和第四條第7 款,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執行緩解行動,其中包括將由非附件一締約方于2010 年1月31 日前提交秘書處的緩解行動,提交時應采用附錄二所載格式,以便匯編成一份INF 文件。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在得到支助的基礎上自愿采取行動。非附件一締約方此后采取和設想的緩解行動,包括國家清單報告,應根據將由締約方會議通過的指南,按照第十二條第1 款(b)項,通過國家信息通報每兩年報告一次。這些列于國家信息通報或以其他方式通報秘書處的緩解行動將補入附錄二的清單。非附件一締約方的緩解行動將由本國各自加以衡量、報告和核實,其結果將通過國家信息通報每兩年報告一次。非附件一締約方將通過國家信息通報提供關于行動執行情況的信息,為此須安排國際磋商和分析,此種磋商和分析應依據能確保國家主權得到尊重的明確界定的指南。尋求國際支助的適合本國的緩解行動,將連同相關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助,一并記入一份登記冊。得到支助的行動將補入附錄二的清單。將按照締約方會議所通過的指南,對這些得到支助的適合本國的緩解行動加以國際衡量、報告和核實。
6. 我們確認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關鍵作用,并確認加強森林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清除量的必要性,一致認為需要立即設立一個包含REDD+的機制,以此為這類行動提供積極的激勵措施,以期能夠調動來自發達國家的資金。
7. 我們決定推行各種方針,包括利用市場的機會,以加強緩解行動的成本效益,并推進這種行動。對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于低排放經濟國家,應提供激勵措施,使之能在低排放的道路上繼續發展。
8. 應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為發展中國家提供額度增加的、新的和額外的、可預測的和適足的資金,并改善獲取途徑,以扶持和支助加強的緩解行動,包括為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REDD+)提供大量資金,扶持和支助適應、技術開發和轉讓以及能力建設,從而加強《公約》的執行。發達國家集體承諾,在2010-2012 年期間通過國際機構提供金額接近300 億美元的新的和額外的資源,包括林業和投資,這種資源將在適應和緩解之間均衡分配。適應方面的供資將優先提供給最脆弱的發展中國家,諸如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與有意義的緩解行動和透明的執行方式相聯系,發達國家承諾爭取達到一項目標:它們將在2020 年之前每年為解決發展中國家的需要而共同調動1,000億美元。這項資金將來自各種不同來源,其中既有公共來源也有私人來源,既有雙邊來源也有多邊來源,包括替代型的資金來源。用于適應的新的多邊資金將通過切實和高效率的資金安排予以提供,此種安排將設置一種保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具有平等代表性的治理結構。這種資金的很大一部分應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予以提供。
9. 為此,將設立一個在締約方會議指導之下并對締約方會議負責的高級別小組,負責研究潛在的收入來源可對實現這一目標做出的貢獻,包括替代型資金來源的貢獻。
10. 我們決定設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的一個經營實體,以支助發展中國家實施與包括REDD+在內的緩解、適應、能力建設、技術開發和轉讓有關的項目、方案、政策和其他活動。
11. 為加強技術開發和轉讓方面的行動,我們決定設立一個技術機制,以加速能支持適應和緩解行動的技術開發和轉讓,該機制將遵循一種國家驅動的方針,并以各國國情和優先任務為基礎。
12. 我們要求在2015 年之前完成包括聯系《公約》的最終目標進行的、對本協議執行情況的評估。這項評估的內容之一將是,參照科學所提出的各種不同事項,包括聯系1.5攝氏度溫升幅度,考慮加強長期目標。
第9 次全體會議
2009年12月18 日至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