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9
一、國家收入收取流程
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收入收取辦法》(財際〔2012〕129號),國家收入收取主要流程如下:
(一)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業主)應在每次核證減排量轉讓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加蓋公章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國家收入支付確認書》。
(二)項目業主應當在每次取得核證減排量轉讓收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收入專用賬戶支付國家收入。減排量轉讓合同有相關約定的,國家收入也可由減排量購買方直接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
減排量購買方以設備等有形或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向項目業主抵扣減排量轉讓合同所規定的交易價款的,項目業主應于本次核證減排量轉讓后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國家收入。
(三)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本次國家收入和證明文件后15個工作日內,向付款方出具收款憑證。按照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有減排量購買方直接支付國家收入的,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本次國家收入后,向項目業主出具收取國家收入的證明文件。
二、對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處理處罰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收入收取辦法》(財際〔2012〕129號)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條)、《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三、項目業主支付國家收入的有關說明
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收入收取辦法》(財際〔2012〕129號),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國家收入支付中需注意的事宜說明如下:
(一)國家收入的計算公式:
國家收入=(核證減排量-捐贈聯合國氣候變化適應基金核證減排量)×交易單價×國家收入比例
捐贈聯合國氣候變化適應基金核證減排量,是指按照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規則,每次簽發的核證減排量中捐贈給聯合國氣候變化適應基金的2%部分。
交易單價,是指項目業主與減排量購買方在減排量轉讓合同中約定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準函認可的減排量轉讓交易單價。
國家收入比例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收入支付幣種
國家收入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幣種或人民幣收取。
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匯率以本次國家收入結匯的現匯買入價為準。
涉及減排量購買方以設備等有形資產或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向業主扣抵減排量轉讓合同所規定的交易價款,且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匯率以本次核證減排量簽發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幣種兌人民幣中間價為準。
(三)項目業主需提交的文件
項目業主應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后15個工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雙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已書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中心,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項目業主在支付每筆國家收入時,需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國家收入支付確認書》;以人民幣支付的,需同時提交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的銀行結匯憑證復印件或其他匯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