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7
財際〔201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部分的收取,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令第11號)、《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等七部委令第59號)的規定,現將我部制定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收入收取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收入收取辦法.pdf
財 政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