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11月3日格拉斯哥氣候談判期間,《巴黎協定》第三次締約方會議(CMA3)召開,各陣營就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組成、時間表、資金定義等展開激辯。
南非代表非洲集團表示,領導力、包容性和編制預算是推動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進程的關鍵原則,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不僅僅是一個數字,其實現過程更應具備創造性和創新性。建議參考UNFCCC建立一個包容性領導小組,于2022年開始工作,召開區域磋商會、審議組成機構報告,并納入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調查結果等。
印度代表LMDC(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支持非洲集團觀點,并強調發達國家沒有兌現2020年以前的氣候資金目標,發展中國家也必須遵守《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原則和規定,認為氣候資金定義與資金目標實現密切相關。
馬拉維代表最不發達國家,希望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在2024年完成,并呼吁格拉斯哥會議就路線圖作出決定。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應從長期氣候資金(LTF)談判進程中吸取教訓,建議要以發展中國家需求為基礎,包括對損失和損害的資金需求。同時,呼吁建立清晰的氣候資金會計、跟蹤、報告框架,確定氣候資金定義。
哥斯達黎加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獨立聯盟(AILAC)表示,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目的是為減緩、適應以及損失和損害擴大氣候資金規模,控制全球氣溫上升,并培養氣候恢復力,建議建立開放、包容、透明的工作進展機制。AILAC還建議2022年上半年啟動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工作,在2022年底之前匯編一系列關于定性和定量的備選方案,2023年談判側重于定性因素,2024年談判側重于量化因素,通過在緩解、適應、損失和損害等領域安排不同資金來源,實現量化目的。
巴西代表阿根廷、巴西和烏拉圭(ABU)表示,歷史絕不能像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那樣重演,當時談判對于到2020年實現每年1000億美元的目標既不透明,也缺乏包容性。他們著重強調了資金常設委員會(SCF)的需求確定報告(NDR)與集體目標進程的相關性。他們還表示,新目標必須包括政治和技術內容、定量和定性內容,要定期向CMA報告工作進展。
巴基斯坦強調COP26應當明確實現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時間表,建議締約方在2023年完成相關工作。他還表示,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應首先解決氣候資金定義。
我國對發達國家仍未實現1000億美元承諾表示失望,并強調氣候資金是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目標的基礎, 且NDR應納入共同目標的討論。
歐盟表示關于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討論應具有包容性和透明度,需要設計好進度,不僅包括各方,還包括外部利益相關方,以了解可以提供的解決辦法。關于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的審議必須包括使資金流向與溫室氣體排放和氣候恢復力發展以及發展中國家需要相一致。歐盟表示設計進展時必須從之前1000億美元目標中吸取經驗教訓。
瑞士認為啟動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至關重要,各締約方需要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特別是在確保資金流動與溫室氣體排放和氣候彈性發展的一致性方面。審議工作必須側重于技術和政治組成部分,還應將該實現進程外的利益相關方納入審議工作統籌考慮。
澳大利亞認為COP26需要明確如何界定共同資金量化目標,其支持一種“循環方式”,即將技術納入政治軌道,并通過政治指導技術。
日本支持提出政治和技術進程循環的想法,但建議不宜“過度設計”,共同目標必須反映脫碳和實現凈零實際,并吸收多邊開發銀行、發展中國家等相關方參與。
加拿大認為相較討論目標,審議制定目標的任務更為緊急,建議建立關于技術和政治空間的進程,政治空間為技術空間提供明確的方向,技術工作成果可以進入政治進程。
美國認為在保持1.5攝氏度溫控目標下,COP26的任務是啟動新的共同資金量化目標的討論。COP26委員會并未要求就這一問題作出決定和將其作為年度議程,可以通過研討會、圓桌會議和對話進行審議。美國呼吁審議工作應當透明公開,鼓勵私營部門和民間資本機構參與,但要注意過猶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