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審原則
項目評審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實證、謹慎和公開原則。
二、評審標準
項目評審標準包括政策標準、合規標準、市場標準、信用標準和企業財務指標評價標準等五個方面。
三、項目審核流程
項目審核包括項目盡職調查、《申報材料》初審、減碳預算工作、實地核查、預審報告編寫、審核報告編寫、管理中心審核等主要階段。
(一)項目盡職調查。由專業的第三方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向我中心出具項目盡職調查報告。
(二)申報材料初審。依據項目評審標準,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一致性和時效性等,對符合標準的項目提出實地核查申請。
(三)減碳預算工作。我中心或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減碳預算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實地核查。根據預審結果,對符合標準的項目進行實地核查,核實項目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是否相符,撰寫實地核查報告。
(五)審核報告編寫。根據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情況,撰寫《項目風險初評書》和《預審報告》,提請召開管理中心預審會初審。
(六)管理中心預審會初審。項目經辦人員對項目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完成預審報告后,提請召開管理中心預審會初審。預審會組成人員就被審核項目經討論和分析后形成一致性意見,寫入《項目預審會會議紀要》。通過初審的項目,由管理中心召開基金有償使用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
(七)基金有償使用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采用記名投票方式形成評審意見。投票表決實行多數決定制,每個項目應當出席會議七分之五(含)以上委員同意時,方可通過。
四、項目的批準
項目審批分為管理中心審核和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7000萬元以下的非重大項目,由管理中心主任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批。貸款金額在7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管理中心在完成項目評審程序后,報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批準。
(一)黨委會審批。經預審會初審、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項目,提交管理中心主任辦公會審議,黨委會批準后,由管理中心下發《清潔發展委托貸款批復函》,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批。
1.重大項目在完成管理中心規定評審程序后,報送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
2.基金審核理事會將在組織項目現場復核后,召開基金審核理事會全體會議對項目進行評審。
3.基金審核理事會印發《會議紀要》,對達成同意意見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下發批準文件。
4.項目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批準后,管理中心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下發《清潔發展委托貸款批復函》,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